這些概念你知道嗎? 1.華僑的定義是什么? 答: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依照國務院僑辦有關華僑身份解釋的規定,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并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于18個月。 另外,中國公民如果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于30個月,視為在國外定居,也具有華僑身份。 2.出國留學生是否具有華僑身份? 答:出國留學生(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不被視為定居,不具備華僑身份。 3.因公出國人員是否具有華僑身份? 答:因公出國(包括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不被視為定居,不具備華僑身份。 4.歸僑的定義是什么? 答:歸僑是指回國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是指華僑放棄原住在國長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權并依法辦理回國落戶手續。外籍華人經批準恢復或取得中國國籍并依法辦理來中國落戶手續的,視為歸僑。 5.僑眷的定義是什么? 答:僑眷是指華僑、歸僑在國內的眷屬。僑眷包括華僑、歸僑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同華僑、歸僑有5年以上扶養關系的其他親屬。外籍華人在中國境內的具有中國國籍的眷屬視為僑眷。 6.華僑、歸僑去世或華僑身份改變,國內眷屬的身份是否會改變? 答:華僑、歸僑去世或華僑身份改變后,其國內眷屬原依法認定的僑眷身份不變。 7.與華僑、歸僑及其子女解除婚姻關系,或與華僑、歸僑解除扶養關系,其僑眷身份是否會喪失? 答:與華僑、歸僑及其子女解除婚姻關系,或與華僑、歸僑解除扶養關系的,其原依法認定的僑眷身份喪失。 8.外籍華人是怎樣定義的? 外籍華人是指已加入外國國籍的原中國公民及其外國籍后裔;中國公民的外國籍后裔。
這些待遇要知悉 1.參政議政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歸僑、僑眷較多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僑眷代表。 2.教育 歸僑學生、歸僑子女、華僑在本省的子女參加普通高考的,給予總分增加10分的照顧。歸僑學生、歸僑子女、華僑在本省的子女和僑眷高級知識分子的子女參加中考和成人高考的,給予總分增加10分的照顧。 華僑子女在本省接受義務教育、非義務教育的,應當視同就讀地居民的子女,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就學。 3.就業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改制和轉制過程中,應當依法保障本企業、事業單位歸僑、僑眷的勞動就業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改制或者轉制的,應當將歸僑、僑眷職工安排到改制或者轉制后的企業就業。 對因企業關閉、破產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歸僑、僑眷職工,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培訓、優先推薦,幫助其再就業。 4.住房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歸僑租用廉租房、購買經濟適用房。 歸僑、僑眷私有房屋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其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租用歸僑、僑眷私有房屋,必須簽訂和履行租賃合同。 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拆遷歸僑、僑眷私有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補償。補償標準可以適當予以照顧,也可以按規定進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需要安置的,有關單位應當妥善安置。 5.退休 工齡滿三十年的歸僑男職工、工齡滿二十五年的歸僑女職工,退休后發給一定數額的生活補貼。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負擔。具體發放標準與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離休、退休、退職的歸僑、僑眷職工出境定居后,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每年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原單位提供一份生存證明,其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照發。
這些事項如何辦? 一、華僑申請回國定居 華僑回國來河北省定居的申請,由擬定居地設區市政府僑務辦公室、省直管縣(市)政府僑務辦公室負責受理審核,由省政府僑務辦公室審批。辦理回國定居手續可通過登錄“滄州政務服務網”進行網上資料預審。 (一)具備以下條件可申請。 1.出國前為本省戶籍。華僑本人須自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在省內連續住滿60天或累計住滿90天;在本省有穩定的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2.出國前,戶籍不屬本省行政區域的華僑申請回國來河北省定居,除符合上述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配偶或父母具有本省戶籍的;(2)華僑年滿60周歲,投靠具有本省戶籍的子女,子女能解決住房和贍養等生活問題的;(3)在本省工作、生活的華僑,本人擁有《產權證》的自有住房的;(4)符合擬定居地對一定學歷人員、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留學回國人員等各類人才的落戶條件,或符合擬定居地投資興辦實業人員的落戶條件的。 (二)提供一下材料。 1.提交《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表》; 2.申請人《自愿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 3.申請人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二張; 4.申請人所持有效的中國護照或中國旅行證; 5.申請人前一年內出境入境記錄; 6.申請人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公證的華僑在國外的居留證明或者其他可以證明其居留事實的相關材料; 7.申請人原常住戶口的注銷證明或能證明原常住戶口的相關材料。在國外出生的華僑,應該提供經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公證的本人國外出生證明及父母的身份證明; 8.申請人在擬定居地的住房證明材料(房產證、單位自建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證明等)。若住房是由其親屬提供的,須提交親屬房產證、身份證、戶口本、經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親屬愿意為其提供住房的經過公證的保證書; 9.擬定居地在農村的,提交村委會出具的同意接收為村民的意見; 10.提供在本省有穩定生活保障的證明(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個人營業執照、銀行存款、贍養承諾書等); 11.受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出具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材料交驗原件核對,并提交復印件。如系外文的,需提交有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的翻譯件。 歸僑僑眷身份認定 滄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及各縣(市、區)僑務部門受理滄州市籍歸僑僑眷身份認定申請。辦理事項可通過登錄“滄州政務服務網”進行網上資料預審。 申請材料具體如下: 1.申請人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2.歸僑身份認定,還需提供以下材料其一:(1)戶口本(原件注明由何國家遷入頁及復印件1份);(2)個人檔案中有關歸國記錄頁復印件1份(加蓋工作單位人事部門章); 3.僑眷身份認定,還需提供以下材料:(1)申請人與歸僑、華僑、華人構成眷屬關系的證明或公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2)申請人眷屬為歸僑的提供縣級以上僑務部門證明(原件1份);(3)申請人眷屬為華人的,提供外國籍身份證明(復印件及民事領事雙認證材料1份);(4)申請人眷屬為華僑的,提供住在國移民局簽發的居留許可證明及我國駐外使領館證明;(5)申請人與歸僑、華人華僑有長期撫養關系的,提供經公證的撫養證明。 4.申請人近期1寸免冠證件照片(電子版) 三、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考生身份認定 滄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受理滄州市籍的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考生身份認定申請。辦理事項可通過登錄“滄州政務服務網”進行網上資料預審。 擬參加當年度高考、中考、成人高考的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考生,在考試報名填報相關表格時需在加分選項選擇對應加分選項并向我辦申請身份認定。 申請材料具體如下: 1.歸僑考生。提供(1)考生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注明由何國家遷入頁及復印件1份);(2)縣級及以上僑務部門歸僑身份證明(原件1份)。 2.華僑子女。提供(1)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1份);(2)父母雙方均在國外定居的。提供父母一方護照復印件、住在國移民局簽發的居留許可證及我駐外使領館證明;(3)父母一方在國外定居的。提供國外一方護照復印件、駐在國簽發的居留許可證,我駐外使領館證明;(4)華僑與考生關系有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 3.歸僑子女。提供(1)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1份);(2)縣級及以上僑務部門出具的父母歸僑身份證明、歸僑與考生關系有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 4.申請人近期1寸免冠證件照片(電子版) 四、華僑身份證明 滄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及各縣(市、區)僑務部門受理滄州市籍的華僑身份認定申請。辦理事項可通過登錄“滄州政務服務網”進行網上資料預審。 申請材料具體如下: 1.申請人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如申請人已注銷戶口無需提供); 2.申請人住在國移民局或有關部門簽發的長期(永久)居留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未取得長期(永久)居留權者,提供住在國移民局或有關部門簽發的合法連續居住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 3.申請人本人有效護照(原件及復印件1份); 4.我駐外使領館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 5.申請人近期1寸免冠證件照片(電子版)。 五、歸僑職工退休生活補貼審批 滄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受理滄州市屬國有企事業單位歸僑退休職工生活補貼申請。各縣(市、區)僑務部門受理受理轄區內企事業單位歸僑退休職工生活補貼申請。辦理事項可通過登錄“滄州政務服務網”進行網上資料預審。 (一)符合以下條件: 1.2006年7月1日以后從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工齡滿30年的歸僑男職工,工齡滿25年的歸僑女職工; 符合上述工齡條件,或其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男滿30年、女滿25年的企業歸僑退休職工。 (二)申請材料具體如下: 1.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2.縣級及以上僑務部門歸僑身份證明(原件1份); 3.填報《歸國華僑退休職工生活補貼審批表》(一式四份); 4.申請人退休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六、僑眷高級知識分子子女考生身份認定 滄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受理僑眷高級知識分子子女參加中考、成人高考考生身份認定申請。 申請材料具體如下: 1.考生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1份)。 2.僑眷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及僑眷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 3.僑眷本人高級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 4.考生近期1寸免冠證件照片(電子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了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歸僑是指回國定居的華僑。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僑眷是指華僑、歸僑在國內的眷屬。 本法所稱僑眷包括:華僑、歸僑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同華僑、歸僑有長期扶養關系的其他親屬。 第三條歸僑、僑眷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的權利,并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的義務,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 國家根據實際情況和歸僑、僑眷的特點,給予適當照顧,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的工作。 第五條國家對回國定居的華僑給予安置。 第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歸僑人數較多地區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代表。 第七條歸僑、僑眷有權依法申請成立社會團體,進行適合歸僑、僑眷需要的合法的社會活動。 歸僑、僑眷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八條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和地方歸國華僑聯合會代表歸僑、僑眷的利益,依法維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國家對安置歸僑的農場、林場等企業給予扶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 在安置歸僑的農場、林場等企業所在的地方,可以根據需要合理設置學校和醫療保健機構,國家在人員、設備、經費等方面給予扶助。 第十條國家依法維護歸僑、僑眷職工的社會保障權益。用人單位及歸僑、僑眷職工應當依法參加當地的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對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或者生活確有困難的歸僑、僑眷,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救濟。 第十一條國家鼓勵和引導歸僑、僑眷依法投資興辦產業,特別是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歸僑、僑眷在國內興辦公益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歸僑、僑眷境外親友捐贈的物資用于國內公益事業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征或者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第十三條國家依法保護歸僑、僑眷在國內私有房屋的所有權。 依法征用、拆遷歸僑、僑眷私有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歸僑、僑眷就業給予照顧,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服務。 歸僑學生、歸僑子女和華僑在國內的子女升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照顧。 第十五條國家保護歸僑、僑眷的僑匯收入。 第十六條歸僑、僑眷有權接受境外親友的遺贈或者贈與。 歸僑、僑眷繼承境外遺產的權益受法律保護。 歸僑、僑眷有權處分其在境外的財產。 第十七條歸僑、僑眷與境外親友的往來和通訊受法律保護。 第十八條歸僑、僑眷申請出境,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手續。 歸僑、僑眷確因境外直系親屬病危、死亡或者限期處理境外財產等特殊情況急需出境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有效證明優先辦理手續。 第十九條國家保障歸僑、僑眷出境探親的權利。 歸僑、僑眷職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出境探親的待遇。 第二十條歸僑、僑眷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出境定居,經批準出境定居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 離休、退休、退職的歸僑、僑眷職工出境定居的,其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照發。 第二十一條歸僑、僑眷申請自費出境學習、講學的,或者因經商出境的,其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歸僑、僑眷在境外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國際慣例,給予保護。 第二十三條歸僑、僑眷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歸國華僑聯合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致使歸僑、僑眷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應當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害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造成歸僑、僑眷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非法占用安置歸僑的農場、林場合法使用的土地,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退還;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非法侵占歸僑、僑眷在國內私有房屋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退還;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停發、扣發、侵占或者挪用出境定居的歸僑、僑眷的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的,有關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補發,并依法給予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和國務院的實施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本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完)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 (1993年11月9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的決定》修正根據2008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歸僑,是指回國定居的華僑。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僑眷,是指華僑、歸僑在國內的眷屬。包括華僑、歸僑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同華僑、歸僑有5年以上扶養關系的其他親屬。 第三條 歸僑、僑眷身份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依法確認。 同華僑、歸僑有5年以上扶養關系的其他親屬,其僑眷身份,由公證機構出具扶養公證書后依法確認。 僑眷的身份不因華僑、歸僑的死亡而消失;依法與華僑、歸僑及其子女解除婚姻關系或者與華僑、歸僑解除扶養關系的,其僑眷身份自行消失。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歸僑、僑眷合法權益保護工作,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僑務工作的實際需要,將僑務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保護歸僑、僑眷合法權益的工作,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歸僑、僑眷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歸僑、僑眷合法權益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是歸僑、僑眷依法成立的人民團體,應當發揮其社會監督職能,維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歸國華僑聯合會和歸僑、僑眷依法成立的其他社會團體及其所從事的合法社會活動,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保護;其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歸僑、僑眷較多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僑眷代表。 第七條 經批準來本省定居的華僑,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妥善安置。對其中的優秀科技人員和高級專門人才,有關部門應當優先錄用,發揮其專業特長。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扶持農村貧困歸僑、僑眷脫貧致富工作納入當地扶貧開發規劃。對散居在農村的貧困歸僑、僑眷,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列入規劃、優先安排扶貧資金、優先實施扶貧項目;將符合條件的歸僑、僑眷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城鄉醫療救助、基本醫療保障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范圍;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鰥寡孤獨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的歸僑、僑眷的基本生活。 第九條 歸僑、僑眷依法投資興辦產業,特別是興辦高新技術企業,以及依法投資開發荒山、荒地、灘涂或者從事農業、林業、牧業、副業、漁業生產,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和鼓勵,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扶持歸僑、僑眷自主創業或者自謀職業。 第十條 歸僑、僑眷興辦公益事業,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歸僑、僑眷的境外親友向境內捐贈財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協助辦理有關入境手續,為捐贈人實施捐贈項目提供幫助,并依法對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歸僑學生、歸僑子女、華僑在本省的子女參加普通高考的,給予總分增加10分的照顧。歸僑學生、歸僑子女、華僑在本省的子女和僑眷高級知識分子的子女參加中考和成人高考的,給予總分增加10分的照顧。 華僑子女在本省接受義務教育、非義務教育的,應當視同就讀地居民的子女,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就學。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改制和轉制過程中,應當依法保障本企業、事業單位歸僑、僑眷的勞動就業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改制或者轉制的,應當將歸僑、僑眷職工安排到改制或者轉制后的企業就業。 對因企業關閉、破產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歸僑、僑眷職工,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培訓、優先推薦,幫助其再就業。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歸僑租用廉租房、購買經濟適用房。 第十四條 在同等條件下,歸僑、僑眷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優先晉升職稱。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聘用專業技術人員時,應當優先選聘歸僑、僑眷中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五條 工齡滿三十年的歸僑男職工、工齡滿二十五年的歸僑女職工,退休后發給一定數額的生活補貼。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負擔。具體發放標準與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六條 歸僑、僑眷私有房屋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其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租用歸僑、僑眷私有房屋,必須簽訂和履行租賃合同。 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拆遷歸僑、僑眷私有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補償。補償標準可以適當予以照顧,也可以按規定進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需要安置的,有關單位應當妥善安置。 歸僑、僑眷投資開辦擁有產權的企業經營場所,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拆遷的,比照前款規定補償、安置。 經批準回農村定居沒有住房的歸僑,當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按國家、本省有關規定及時分給宅基地;已在農村居住的歸僑,因分戶需要宅基地且符合分配條件的,應當優先分給宅基地。 第十七條 對經批準保留的華僑祖墓,當地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及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保護。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挖掘或者遷移。 第十八條 歸僑、僑眷申請自費出國學習應當予以支持和照顧。在辦理手續過程中,所在單位和學校不得令其退職或者退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索取額外費用。獲準離境后,應當允許其保留公職或者學籍一年。 第十九條 歸僑、僑眷因私事申請出境,有關部門及其所在單位應當提供便利。公安機關應當在法定時限內優先辦理手續。不予辦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歸僑、僑眷因境外直系親屬病危、死亡或者限期處理境外財產等特殊情況急需出境時,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有效證明及時辦理。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的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親,其所在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假期、旅費、工資待遇的規定。其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不得因其正常出境探親而損害其正當權益。 歸僑職工在父母去世后,出境探望定居境外的兄弟姐妹或者在境內會見從境外歸來的兄弟姐妹,其假期和工資、旅費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在境外定居的子女,其假期和工資、旅費待遇比照國家對已婚歸僑、僑眷出境探望父母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歸僑、僑眷職工在獲準出境定居時,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辭職、解聘、終止勞動關系手續,并享受一次性離職費等相關待遇。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規定一次性結清應當屬于本人的費用,并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 歸僑、僑眷職工獲準出境后再回本省定居并恢復工作的,應當退還全部離職費。確有困難不能退還或者不能一次性退還的,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減免或者分期退還。 第二十二條 離休、退休、退職的歸僑、僑眷職工出境定居后,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每年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原單位提供一份生存證明,其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照發。 第二十三條 歸僑、僑眷因私事出境或者其他情況需要辦理公證的,公證機構應當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四條 歸僑、僑眷在引進項目、資金、技術、人才、設備和商品出口、勞務輸出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視其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追究有關單位或者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及其眷屬和外籍華人具有中國國籍的眷屬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合法權益的保護,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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